沈阳成立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0-02-10
分享到:

20091228,辽宁省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成立沈阳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为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

一、沈阳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主要职责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定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抽验及快速检验;组织收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风险评估信息资料;受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各基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业务工作;承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沈阳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监督管理科、监管一科(餐饮监管科)、监管二科(食堂监管科)、监管三科(保健食品监管科)、监管四科(化妆品监管科),机构规格均相当于正科级。

三、沈阳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编制

核定事业编制58 (从市卫生监督所划入),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12),科级职数14(68),其中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和科级职数均从市卫生监督所划入;人员经费由市政列支。

 

附:沈阳市明确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和人员资产划转具体意见

 

20091231,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沈阳市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理顺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及资产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了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职能调整后,理顺其监管机构的各项具体内容。

一、职能调整和人员资产划转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要求,沈阳市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实施垂直管理。

(二)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原由市、区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负责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人员,市级按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45%,区、县()级按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60%划转。

(三)各级相关部门在此次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工作中,要本着有利于工作、确保稳定、不留遗患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理顺体制划转移交和衔接工作。

二、职能调整和人员资产划转的组织领导

成立调整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及划转人员和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两名相关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和各区、县()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担任。

三、人员资产划转交接内容

市卫生局所属的市卫生监督所,9个城区、31市的卫生监督所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管理权限按比例划转后,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垂直管理。

(一)人员

调整市、区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的监管职能,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能及人员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级机构编制及人员均按45%划转,区、县()机构编制及人员均按60%划转。机构编制共计划转463名,人员划转426人,其中市级划转编制58名,人员划转54人;区、县()划转编制405名,人员划转372人。

划转人员应为2008121日前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在编在职人员,具有合法事业单位身份,并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要求。

以下4类人员不予划转:截至200912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及已离退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过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因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在岗位上正常工作的。

划转入员时,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工勤人员及人员性别均按编制划转比例划转。

(二)资产

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在账资产中(债权债务除外),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全部划转。办公桌椅、电脑、交通工具等其他办公设备按核定的市级45%,区、县()60%的比例交接。

新组建的市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区、县()食品监督所的办公用房由区、县()政府解决。

(三)经费

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每年的工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按2009年的基数,由市财政从卫生系统划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县()卫生监督所划转人员按2009年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为人员经费的划转基数,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以2008年实际支出数加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比例的标准核定。区、县()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

新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各区、县()上划基数的平均数确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标准,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

四、交接方法

(一)人员编制交接

1.按要求和比例从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人员,按照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在职监督执法人员、在职工勤人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沈阳市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划转移交人员编制名册》,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区县()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核,报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均按市统一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工资关系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发放数据,经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

(二)资产交接

按照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区县()卫生局提出资产交接清单,统一登记、造册,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填列资产无偿转让审批表。经市、区县()两级财政批准确认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