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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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针对个别地区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仍然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进行了纠正,要求其立即停止发放,并严格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机构改革尚未到位,职能尚未交接的地区,也应由原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加盖核发部门公章。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有效期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9720日起施行。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抓紧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并通过面向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使其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抓紧开展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的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存在问题,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餐饮服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部门合作,搞好协调,既避免职责不清、交叉重复,又防止监管空白。

据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具体要求。

 

附: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