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疾病防控 > 健康科普 > 公共卫生

化妆品取名不得使用11类词语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0-02-09
分享到:

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以下简称规定和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规定和指南要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禁止使用的词语包括十一大类,分别是: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庸俗性词意。如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