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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公布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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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

《条例》包括6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每年8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要求,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条例》还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条例》指出,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条例》自2009101日起施行。 

 

附:《全民健身条例